網路上查得到的 : 


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。』

可直接請求警察處理,警察如果搞不清楚噪音管制法第四條是屬於自己的業務,請告知警察。並依據【社會制序維護法】告發。

【社會制序維護法】
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:
一、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酗酒滋事、謾罵喧鬧,不聽禁止者 。
二、無正當理由,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。
三、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,妨害公眾安寧者。

另一方法是直接到法院提告起訴對方以民事侵權(噪音侵入,妨礙安寧)為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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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南簡易庭 裁判書 -- 刑事類


【裁判字號】96,南秩聲,1
【裁判日期】960117
【裁判案由】違反社會
秩序維護法
【裁判全文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   96年度南秩聲字第1號
聲 明 人
即被移送人 陳重吉
          
         
移送機關  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
上列聲明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對於台南縣警察局歸仁
分局於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所為之處分(南縣歸警社字第095002
1354號)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異議駁回。
事實理由及證據
一、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,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

二、本件聲明人陳重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,有下列事證
證明屬實:
(一)聲明人於警訊時供稱其有在○○縣○○鄉○○街118號養
狗,且由其管理照顧狗隻,沒有隔音設施,有接獲鄰居反
應狗產生噪音有妨害安寧之情事。
(二)證人即檢舉人A、B(其姓名均詳卷)之證言。
(三)復經巡邏員警接獲勤務中心轉報有民眾報案指稱○○縣○
○鄉○○街118號有妨害安寧情況,乃於95年12月7日凌晨
5時許到達上開現場後由外面聽見屋內約有4、5隻小狗吠
叫聲,經警員敲門並無人回應,就在警員敲門時屋內約4
、5隻小狗驚覺有陌生人聲音,吠叫聲愈來愈大聲等情,
亦有承辦警員製作之職務報告1件及○○縣○○鄉○○街
118號勤務指揮中心製表1件、照片2幀為證。
三、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,
裁處罰新台幣參仟元,於法並無不合。
四、聲明異議意旨,空言否認有上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
,指摘原處分不當,請求免罰云云,認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   月  17 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黃瑪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卓春成

你不妨把這些內容印出,貼在這些大學生住的門上,
如果有管委會:要管委會出面處理。
你也可以報警,最好聯合幾位鄰居,準備好當證人,或做共同的原告!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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