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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上之物,意即除人之身體外
凡能為人力所支配,獨立滿足日常生活所需之有體物及自然力,
不包含權利,義務在內。
A)未分離之血液:這屬於人體的一部分,屬於人體之重要成份
            而非物
B)土地上之果數:果樹屬於土地之出產物,為土地之一部份
         (民法第66條第2項)
D)車內之音響:車內之音響設置於車子裡面,屬於車子的重要成份
        不具有獨立性,故其亦非屬物。

只有C選項的預備胎,合於為人力所支配,
而能獨立滿足日常生活所需之有體物的要件,所以本題選C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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